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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建设国际板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6 01:44:37 阅读: 来源:消防服厂家

国际板的推出对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建设国际板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基本匹配,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小的问题,我们应积极研究探索并做好相关准备,适时推出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板。

目前各方机构对于国际板的讨论日趋升温,但是多数处于制度层面的讨论和研究阶段。从法律的角度看,国际板推出的方式、发行主体、资本流动能否符合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体制等方面是最为核心的问题。国际板推出的方式更多取决于监管层的选择,我们将重点讨论分析后两者。就资本流动而言,我们认为这并未与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体制相悖;就发行主体而言,这存在多种路径,与国内的法律体系还存在不匹配之处,还需要相关部门制定更为详细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

一、募集资金流动与“我国资本项目下不可自由兑换”

国际板设立后,发行股份所募集资金,到底是留在境内,还是汇出境外,目前还没有定论。如果是前者,则不存在兑换的问题,也不涉及资金跨境流动的问题;如果是后者,有些人认为这与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体制相悖。我们认为,即使是资金汇出境外,这与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也不存在矛盾。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制度是,“经常项目实现可兑换,资本项目下不可自由兑换”。外管局负责人也曾次表示,“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有选择、分步骤地放宽对跨境资本交易活动的限制”。也就是说,我国是在资本项目下实行的有管理的兑换。开设国际板,能够在可控的前提下,实行跨境资本有节奏的流动。

在这一方面,可以参考国家外汇管理局对QDII的管理模式。QDII是指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它是在一国货币没有实现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没有开放的条件下,有限度、有节奏地允许境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过渡性制度。在国际板开设初期,境外企业登陆我国证券市场,应当同国内公司一样实行审批制,因此外汇管理局可以每年设定额度,监管机构根据这一额度来控制国际板的发行速度,即便境外企业募集的资金需要流出国内市场,也是在有控制、有节奏的情况下完成。这完全符合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体制。

二、关于发行主体

在发行主体上,登陆国际板的公司存在三种可能的形式,一是境外企业的在华机构,二是境外公司主体,三是红筹股。

如果是境外企业的在华机构,从法律上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与母公司同业竞争,二是资产和业务的完整性。目前绝大多数境外公司的在华机构只是公司全球产业链中的一环节或者一个细分市场,目前我国《证券法》规定,A股上市公司需要具有完整的资产业务,并且如将在华机构视为独立主体,则与其母公司之间存在大量的同业竞争。这与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有差异。

如果是境外公司主体,在组织机构、信息披露、监管等多方面与国内法律存在一定差异。目前各大媒体报道的有意愿登陆国内市场的境外公司包括汇丰控股、恒生银行、纽约证券交易所、大众汽车、奔驰、可口可乐、西门子、东亚银行、星展银行等。我国《证券法》规定,上市的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成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境外公司大多具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但是很少有监事会,因此在组织结构上不符合规定。另外在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也存在差异。

红筹股则是指母公司在海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中资企业。由于大部分业务在内地开展,红筹股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模式与国内企业较为相似,对内地的法律法规也更为熟悉。但是在具体的执行层面,比如公司治理,股东大会通知召开和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等方面,内地与香港都存在着差异,因此还需要监管层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和约束。

从世界各国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的历史经验来看,吸引优质外国企业到本国交易所发行上市是普遍做法。当前虽然上述法律问题尚未完全解决,但我们仍应积极研究探索并做好相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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