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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是否有宅基地使用继承权[新闻]

发布时间:2020-11-22 02:36:24 阅读: 来源:消防服厂家

本报记者 赵媛媛  “从小我就过继给大娘了,大娘生病的时候也是我照顾的,大娘去世后我可以继承她的宅基地吗?”近日,石家庄的李女士给记者打来电话。  50多年前被过继并共同生活  李女士告诉记者,她家在石家庄市某城中村,她大伯与大娘结婚后膝下无子。50多年前,大伯因事故身亡,大娘独自生活。为了让大娘有个依靠,父母将4岁的她过继给大娘,还将她的户口与大娘的户口迁到一起。她与大娘一起生活了22年,其间,她为大娘尽了赡养义务,大娘患病期间也是由她照顾并送终的。  1975年,村委会扩建,将李某和大娘居住的四间南屋和两个门楼拆除,另给她们兑换了一块宅基地,她和大娘在兑换的宅基地上盖了三间北屋居住生活。几年后,大娘过世,李某结婚搬到了婆家居住,村里的房子就闲置了下来。1988年,村里再次规划,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她和大娘的房屋拆除,让其他人盖上了房子。得知此事后,李某到村委会追问此事,可村委会却让她出比同村人高不少的价格从村里买一套房子。李某认为自己有宅基地,房子又是村委会拆的,应该跟有宅基地的村民购买房子价格一样,她不接受村委会的处理方法,就没有购买。  未办理收养手续 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我想问问,村里没有通知我,便将我大娘宅基地转给他人的做法合法吗?大娘去世后,我可以继承宅基地吗?”李女士问。带着李女士的疑问,记者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立。  王律师称,1992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对收养的条件、程序、效力等做了相关规定。一般来讲,在收养法颁布实施以后,未依法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法律上是不承认收养关系的。如李女士反映情况属实,那么她被其大娘收养的时间发生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之前,且过继后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所以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双方即互有继承权。  继子女是否有宅基地继承使用权  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畜禽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的用地。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因为宅基地不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去世后,宅基地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是可以继承的。本案中,李女士与大娘、大伯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子女之间合法的继承是受法律保护的。那么在大娘和大伯去世后,作为第一顺位子女,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等其他财产。  至于村里在没有通知李女士的情况下,便将其大娘宅基地转给他人的做法是否合法,王律师称,《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条、第7条、第3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村委会在李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她和大娘的房屋拆除,让其他人盖上了房子,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该行为已涉嫌侵权,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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